法律如何援助
2018-01-30 12: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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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离不平等》是201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安格斯·迪顿的代表作之一,国内已经有中译本。该书的一个观点是,反对富国对贫国的直接援助,认为援助会破坏穷人最需要的东西,即本地国家能力的发展,而穷国最需要建立起一个有效政府。


越援助、越贫穷。甚至越援助、越懒惰。这并非安格斯·迪顿一人的不经之谈。事实上,托达罗在他那本经典的《发展经济学》中也用大量的案例和数据来论证了相同的观点。这书自出版至今已经再版十几次了,国内也有中译本。


一些社会学家和历史学家的观点则更尖锐。他们认为,不排除个别基于善良目的的援助,但更多的援助,则带有明显的功利性。表面上国际援助以资金、物品、技术等物化的方式,出现在受援国的视线当中。然而,隐藏在援助美景背后的却是一套权力关系。它通过一系列附加条件,将西方国家的势力渗透到受援国中,建立起一种新的殖民主义形式。由于很多援助国在提供援助时带有明显的“为了本国经济”的目的,国际援助的结果往往是贫国更穷、富国更富,形成了恶性循环。而且,受援国得到的援助资金越多,失去的资源和市场也就越多;经济发展越缓慢,对外部援助的需求和依赖也就越强烈。法新社1993年9月19日的报道披露,美国每提供1美元的援助,就可以得到4美元以上的出口效益;第三世界国家每年购买2000亿美元的美国出口商品,就为美国创造了400万个就业机会。(持有此类观点的学者和著作很多,国内有本叶敬忠写的《发展的故事》,算是对国外此类观点的一个科普性总结,有兴趣的可以看看。)


之所以在一个法律公号中突然谈起了经济。是因为这两天,朋友圈里又聊起了如何为穷人提供法律援助的问题。2008你到2010年,我做过两年全职法律援助工作(即不做任何收费案件,只为穷人提供法律援助,哥们就是这么有钱任性)。两年的经历,让我感到法律援助这事,和发展经济学的原理其实是想通的。为此,我写过一篇叫《法律如何援助》的文章。

传统的法律援助,多数是免费帮人打官司。但从我的个人经历和一些资料来看,免费打官司,被援助者还是不了解法律,他们还是会离法治精神很远,还是会在同样的问题上重复同样的错误。

在诸多讨论国人文化性格的文章中均提到国人素有“平时无信仰,遇事求菩萨”的功利性。国人常常将自己固化在幼时的生活模式中,成年之后很少主动学习其他社会经验,甚至是抗拒学习其他社会生活经验。由此,遇到自己不懂的事情,中国人首先想到的不是去自己了解一下这件事情,而是首先想到找明白人,没有明白人就求求菩萨。如果能解决,事情就过去了,好了伤疤忘掉痛。如果不能解决,就自认倒霉,天上地下的骂一个遍,然后继续好了伤疤忘掉痛。

国人的这种文化性格在法律援助案例上尤其明显。在我做过的这两百多件援助案件中,很少有人愿意客观、理性地了解什么是法律。有那么一部分人,他们对法律没有任何了解的愿望,律师为他们解释法律他们还嫌烦。他们只想借着“弱势”的外衣把一件事情免费交给律师,然后自己就等着拿到想要的预期结果。甚至,即便是律师经过努力,但没有取得这些人的预期结果,这些人还会认为律师是骗子。这种人,主观上是自私的,行为上是懒惰的。他们内心对法律毫无感念,对社会也存在一种愤世嫉俗地敌视。这些人认为别人对他们表示善意是理所应当,别人的善意都是有目的的。在他们眼中,律师不过是想出名,所以他们把一件事情交给律师是对律师的恩赐。

还有一种人,他们似乎也了解一些法律,但是仔细交流之后你会发现,这些人了解的法律全都是对自己有利的,凡是对他们不利的法律规定,他们都拒绝承认,以“恶法非法”为由解释他们自己的不守法行为。这些人一方面要求别人遵守他们认可的法律,同时自己却完全不遵守他们自认为不好的法律(注意,我这里使用的词语是“法律”,对于与法律抵触的其他规范,我认为可以不遵守),这种“以我为准”的选择性“守法”,其实和他们痛恨的贪官污吏并无区别。

美国著名记者普利策曾经说过:“我们的共和国将与媒体共存亡。拥有训练有素、具有民众精神、有勇气为正义献身的报人的媒体能够维护公众品德,而缺乏它,人民大众的政府既虚伪又令人嘲笑。一个愤世嫉俗、唯利是图、蛊惑民心的媒体,最终会制造出一个像自己一样卑劣的民众。塑造共和国未来的力量掌握在未来的新闻记者手中。(1904年5月,《北美评论》)”

中国媒体人信海光也曾经撰文:“有一些媒体,非常擅于打着维护社会正义的幌子,不顾真相,狂拍政治正确性的马屁,以取得商业的成功,其实,从本质上讲,这跟那些贩卖黄色新闻的小报没什么两样,只不过,它迎合的是弱势群体的心理,贩卖的是正义与良心而已,是与媚富没什么两样的媚贫,媚弱。”

我觉得,普利策和信海光的话虽然是说给媒体人的,但对法律人同样适用。两百多件法律援助案件让我明白一件事——律师不能看到“弱势”就毫无理性地去援助。律师援助案件,应当首先向被援助者传达理性、客观的法律意见,不能迎合或强化被援助者的错误。律师援助案件,还应当鼓励被援助者亲自参与法律程序,让他们从实践中了解法律是如何运作的,帮助他们学会自己正确运用法律。

法律人应该始终告诫自己,一旦你选择了法律援助,那么你就不再是一个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技术工匠,而是肩负向民众普法,塑造国人法治精神的灵魂工程师,这是法律援助律师的社会责任。否则,一味迎合被援助者的非理性要求,将正义物化为贩卖品,那么中国就像普利策所预言的那样:“一个愤世嫉俗、唯利是图、蛊惑民心的媒体,最终会制造出一个像自己一样卑劣的民众”,一个功利的法律援助律师也只会制造出玩弄法律的卑劣的国人。这对真正的法治同样是一种伤害。




今天看,这篇8年前写的文章,依然不过时。现实中还是有太多躺在权利上的当事人,还是有太多把法律援助物化为工具的律师,还是有太多乘兴而起、败兴而归的玩票心态。


先说躺在权利上的当事人。我把这类人分成两种,一种是主动躺着的,另一种是被动躺着的。


主动躺着的人,平时根本不关心法治问题,出了事也把案件推给律师,他自己还是不会主动去学习一下法治问题。对于这种人,我并不认为他们在伦理上有什么错,毕竟全世界都有很多“你找我律师”的人,这是人作为个体的一项权利。但是,我始终认为,这种人不值得对其提供法律援助。“你找我律师”是付费之后的一种服务,善意不该成为他人“越援助、越懒惰”的诱因。


被动躺着的人,指自己虽然很关心权利,但限于客观条件总是不能及时靠近援助。当下的案件,一个明显的特征是,除了杭州保姆案、天津大妈枪案这样个别的媒体关注案件,其他绝对多数都已经走完了一审、二审等常规司法途径,例如微博上随处可见的喊冤帖子。而熟悉中国司法实务的人都清楚,申诉的效率是非常低下的。


如何让被动躺着的人及时找到法律援助?这是一个最根本的问题。很多穷人接受官方法援,不单纯是因为没钱,而是就算有点钱,他们也不知道去哪找高质量的援助律师,最终要么被骗、要么接受官方援助。为此,做专职法律援助期间,我一直在搜集这方面的资料。但遗憾的是,结论很残酷——没钱不行。


让需要援助的人快速找到高质量援助律师的最靠谱方法就是规模化。虽然我遇到过拿着报纸来找我的人,但这样的人毕竟是少数。更多的时候,一个西南省份的普通人是很难有时间和有能力获知北京有个愿意帮他的律师的。只有规模化,才可能有更多的被获知性。只有解决了被获知性,才能快速地在一审、二审期间介入案件。




八年前,就曾经有人反驳过我——没有规模化就做不了法律援助了吗?能帮一个就帮一个难道就没有意义了吗?前两天又遇到此类反驳。


在我看来,这种反驳其实有秦琼战黄盖的问题。如同讨论环保问题。一个人每周少开一天车,没意义吗?有意义。一个人少用一次性筷子,没意义吗?有意义。一个人少抽一颗烟少喝一口酒,没意义吗?有意义。


但是,一个人为什么会每周少开一天车?为什么会少用一次性筷子?这不是一个人的自觉,而是某个组织化的机构对你潜移默化。这就是爱好和事业的区别。一个人自己爱好和平,对这个世界肯定是有意义的。但真正解决和平问题,还是要靠规模化的组织,如联合国或教会。所谓有没有意义,要看你站在哪个逻辑点去分析。


法律援助也是这样。一个律师,随时可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做点好事。事实上,也一直都有律师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做好事。但为什么一直有人在做,却也一直存在大量的需要被援助的人却得不到援助的问题呢?这不是今天的新问题。如果不去考察历史,很可能还是重蹈覆辙。




有没有不花钱就能规模化的途径?有,但可遇与不可求。


管理的原理都是想通的。规模化无非两种,一种是直营店、一种是加盟店。


如果不想花钱,各省找几个志同道合的律师或律所,组成一个松散的合作联盟,互相抬轿,互相支援,让需要援助的人可以就近得到帮助。这种方式肯定不需要太多资金,但问题是,单凭律师的自我约束,事情难以做大,也难以维持办案的质量和长期性。


很多时候,把一个案子给了合作律师。合作律师表面热心公益,其实拿到案子后不会见、不阅卷,有兴趣的时候就搞两下,没兴趣的时候就束之高阁。这种律师太多了。于是,这种单凭律师自觉的松散合作式的法律援助项目,绝大多数在很短的时间,就又变成了“每周少开一天车”式的爱好,而不是事业。


为了解决律师办案质量和长期性的问题,有人尝试对援助过程进行考评,然而结果是,一旦加入考评,很多律师就压根不接案了。于是,人们不得不尝试“直营店”,即自己招聘律师或实习生。但是,一涉及招聘,就又是钱。


怎么解决资金问题?公募和国外资金,当下都是红线。




前面我提到,有律师把法律援助作为一种工具。如果仔细区分一下,有的律师是把案件作为改变法治环境的支点,有的律师把案件作为自利与公益双赢的杠杆,有的律师则是把案子完成异化成自我宣传的道具。


美国文艺批评家门肯说过:“为人类自由而战的麻烦是,你得花很大力气和时间去为那些渣滓们辩护,因为专制的法律最初的对象,总是这些社会渣滓。但如果你想制止专制压迫,你就得在一开始就制止它。”(国内很多人讹传此言出自林肯,这其实是一个翻译错误,此言的真实出处是《纽约客》专栏作者门肯。)在我看来,这就是“把案件作为改变法治环境的支点”。如果律师抱有这样的以个案来为人类自由而战的理想,那么不管是“主动躺着的人”还是“被动躺着的人”,律师都可以援助。只要能改善法治环境,就有意义。


关于“把案件作为自利与公益双赢的杠杆”,最著名的案例应该是《正义永不决堤:水牛湾惨案》。国外的大律师事务所,很多对律师有公益义务要求。作为大律师,必须承担一些社会义务。水牛湾案件中的律师,并不是公益律师,而是一家大律所的商业律师。商业律师办成了援助大案,就是因为有要求律师提供公益服务的制度。在我国目前很难规模化民间法援的背景下,一些大所,特别是一些刑事业务所,能不能学学国外这种制度?只要办案律师认真办案,即便他只是完成任务,但客观上也是有意义的。


最怕的就是“把案子完成异化成自我宣传的道具”,比如我写过《来吧,帮你成为一个有名的故人》。夏俊峰、雷阳、王林全都死了,可律师还在那说,夏俊峰、雷阳、王林都是没人知道、没人关心的穷人平民,是律师介入才把他们的案子办成了“名人大案”。这真是泰可怕了,案件的当事人成了死去的群演,律师反而是“名人大案”镁光灯下的焦点。



《管理的历史》这本书说,我们一遍又一遍地从零开始,去寻找解决方法,却忘了回头看看,前面的人在遇到类似情况是怎样处理的。举一个显而易见的例子,如今的电子商务公司,特别是做零售业务的,正忙着开发“新的系统",因为它们认为自己是在从事一件“人类历史上全新事情 ”,同以往的任何零售工作都截然不同。而实际上,许多困绕电子商务公司的问题早在邮购零售时代就已经存在。现在的人自以为发现了新问题,寻找新方法,结果错过了从传统中学习,付出了牺牲公司声明的代价 。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不是今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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