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前写了《炫富的张晴,不正是这个社会的真实映像吗》,意外收获很多评价,有些评价也比较有代表性,所以今天以文章形式讨论一下。
一、责罚相适
写完《炫富的张晴,不正是这个社会的真实映像吗》,收到最多的评论是这种画风——“难道别人这样做,她这样做就对吗?没抓大偷,就不能抓小偷吗?这是什么逻辑。”
事实上,我并没有认为张晴所做的事情就是“对的”或者“值得欣赏的”,但是我想特别强调的是,如果谈逻辑,大家首先要想清楚网上炫富是不是等同于小偷?法律人区别于非法律人的素质,就在于明白“责罚相适”这一基本法律原则。小偷是犯罪,所以即便是没有抓到大偷,但小毛贼也可以抓。然而,炫富这种事在定性上等同于偷盗吗?至少在我看来,最多只能比作随地吐痰。有人会对一个随地吐痰的人进行官方的专门立案调查吗?
这就是我要说的第一个问题——责罚相适。形式逻辑的第一个要求是“定义”。没有准确的“定义”,后续的推理都是空谈。当我们在评价一个事物的时候,我们要在逻辑上先做好“定义”,看看评价对象到底是“随地吐痰”还是“小偷小摸”。
二、群己权界
秦晖老师说过:“严复以后过去了一百多年,我们何以还未能解决群己权界问题,未能消除群己不分、群己混淆、群己颠倒”。
有人说:“公检法的在网上这样说话,也是要被调查的,律师凭什么不该被调查?”
凭什么?凭的就是“群己权界”。
“公检法”之所行,系公法之表现。“公检法”不是纯粹的个体行为,一言一行代表的是国家形象。所以,法律对“公检法”有“法无授权不可行”的更高要求,法律对“公检法”的言行有更严格的关照。
然而,“律师”是私行为。对于私行为,法律更注重保护“自由”。正像我引用《性书大亨》中的台词:“我不喜欢拉里所做的事,但我喜欢的是,我能够生活在一个人们能够自由的做出自己选择的地方。
对于“网络炫富”这种私行为,我们可以不喜欢,但是要尊重私行为的“自由”,不要混淆“群”“己”不同的行为标准,更不要以“群”来强行要求“己”闭嘴。否则,“如果我们对于那些某些人认为是淫秽的东西竖起了一堵墙,那么各种各样我们所不希望的墙就也可能被竖起。”
集体能不能强迫个体更高尚?这是一个讨论了很久的哲学问题。看来今天依旧有讨论的价值。
三、固本扶正
有评论提醒我,调查的是虚假宣传,不是炫富。
谢谢这个提醒,其实我在《炫富的张晴,不正是这个社会的真实映像吗》这篇文章中也说到了。无论是“北大毕业”还是“合伙人”,真的就是虚假宣传吗?
网上有一篇《张晴:一个女律师的内心独白》。虽然从文笔上判断,这篇文章多半是假托之作,但正如陈寅恪所说:“假史料亦可反映真心迹”。我们要思考,为什么会出现这篇假张晴之名的《独白》。
比如《独白》说:
我知道你们都在质疑这张函授证书的含金量,尤其是那些自诩北大统招的天之骄子。那些说不认识我的北大校友们,你忘了在没出此事前还和我在微博上亲密互动吗?你们还记得红黄蓝幼儿园的总裁史燕来吗,在红黄蓝虐童事情前,她曾多次以北大杰出校友的身份参与北大校友创业联合会的活动,出事儿之后就急吼吼地说她不是北大人。
其实当下的社会就是像《独白》说的一样,昨日贾府宴宾客,明朝污名众人弃。我们讽刺小姑娘的函授文凭,却没有思考拿教育不当教育,只当作一种赚钱或人脉生意的开班热。这是舍本逐末。
再比如《独白》说:
因为执业不久、欠缺经验和社会资源,我的案源一直少的可怜。律所文化向来有“笑贫不笑娼”的倾向,我自然成了超级大所中的一个“小透明”,毫无存在感。直到一个偶然的契机,成为了改变我一生命运的转折点。那是一个平常的下午,一个老律师本来是要带一名执业不久的同事去拜访客户,临了出门却改了主意突然让我跟着去。回来的车上,我小心地问出我的疑惑。老律师蹙了蹙眉,意味深长的说,“王律师那西装皱皱巴巴的,一看就好几天没洗了。带他出去见人,可不是给我丢面儿嘛?做我们这行的,穿着谈吐非常重要,见当事人就得靠一个’装’字。小张,你要记住, 没有人愿意透过你邋遢的外表去了解你的内在……”
美国有个谚语说“The expensive ones are always good, with value defined in market”,这个律师有钱,所以他贵。贵的总是好的,自有市场价值。那律师如何证明自己能力卓越呢?市场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靠我的法律服务赚了很多很多钱啊,所以我就是好的。这样无限循环,我的法律服务就像一次奢侈品营销活动:到底哪里好,谁都说不上,但谁都觉得好,贵是有道理的。
“没有人愿意透过你邋遢的外表去了解你的内在”,这话说错了吗?这不就是《天下无贼》里“开好车就是好人吗”的翻版吗?“贵的就是好的”,这话说错了吗?这不就是《大腕》里“不做最好,只做最贵”的同意反复吗?为什么冯小刚说这话是经典,放到小姑娘身上就是人人得而诛之了?
还有那个“合伙人”问题。各位在骂小姑娘虚假宣传之前,想过对律师行业做点简单的了解吗?广东律师蔺存宝早在2009年就写过一个《解读中国律师》系列,现在网上还能检索到。他专门用了一章的篇幅来谈论中国律师行业真假合伙人现象。还有著名的“知乎”,上面有太多介绍挂着“合伙人”的名头其实只是普通专职律师的文章。如果各位不想费事去自己检索,我可以在这里截个图:
这也是2011年的帖子。只要你稍微做点网络检索工作,你会发现普通专职律师却能有个“合伙人”title这种现象,在律师行业八百年前就不是什么新闻了。如果一个新人,刚入行就看到带自己的老板、认识的律界前辈,甚至是自己所在律所的宣传方式是尽可能的夸大其词,真实价值观是营收至上,你想这个新人会怎么办?
美国有个电影,讲恶灵总是偷偷进入普通人的身体,于是人们看到普通人作恶,然后杀死普通人,却没有想到去杀死恶灵。于是,普通人死了一个又一个,但恶灵总是不断进入新的普通人的身体,于是罪恶连绵不绝。美国最著名的律师丹诺也说过一句名言——“我不恨罪人,我恨制造罪人的社会”。
还是开篇说过的那句话,我从没有认为张晴的做法就是值得欣赏的。但我更想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是什么造就了“炫富女律师”?
律协既然调查了,很好,那不妨检视一下真正的病灶在哪里。没有固本扶正,恶灵就总会在夜半归来。